促進平權或鞏固特權?戳破小蜜蜂的盲點!

文/戴郁芳 編輯/郭彥霆、王映涵

圖片說明/台大學生於2016年12月自主發起的婚姻平權小蜜蜂活動。(取自婚姻平權小蜜蜂FB社團,已取得活動發起人授權)

隨著婚姻平權法案的討論度越來越高,各地開始出現以「婚姻平權小蜜蜂」為名,(註一)向路人解釋婚姻平權法案與促進公共討論的活動。這些活動引起了廣大迴響,然而,不少婚姻平權的支持者,卻為了提高民眾對同性婚姻的接受度,將婚姻平權與社會大眾仍普遍難以接受的性解放道德觀、非關關同志的其他性少數議題(如跨性別者與性別友善廁所)做出切割,並高喊「愛最大」、「Love Wins」等口號,宣稱婚姻是作為相愛的二人獲得幸福人生的必要條件,利用「同性與異性的婚姻與愛情是等同神聖、貞潔且美好的」、「忽視或撇清不利於上述形象的事實或相關議題討論」等方式來消弭反對者持有的持有的同性戀淫亂、違反自然的負面印象。但此一「相忍為平權」的方式不僅沒有看到同志運動的本質、同志群體中的異質性,也更加強了婚姻特權,將社會中的性少數、單身族、不婚族推向更不友善的處境。

婚姻平權就是一種性解放

圖片說明/2016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支持婚姻平權民眾擠滿凱達格蘭大道上的一隅。(攝影/傅觀)

要瞭解何謂「性解放」,可從以下脈絡著手著手。英國社會學家紀登斯(Giddens)提出「解放」的兩個定義:「理性啟蒙除魅」與「民主平等正義」,後以此為基礎延伸出解放的三個層面:知識的、政治的、自由的。「知識的」是指破除迷信,「政治的」指的是民主、平等,「自由的」則是自主、選擇。因此將「性」套入之後可以得到「性解放」的定義:破除對性的迷思、提倡性的民主平等,以及身體的自主權。性解放是指在性與身體方面受壓迫者可以自由生活的主張,而非反對者所聲稱的「不講情感只要性慾」。

性長久以來被視為禁忌,在避談性的社會風氣下,人們往往將「性」與「性慾」畫上等號,認為性解放等於盲目地擁抱性、無節制地追求性慾的滿足與快感,誤解了性解放破除迷思、追求自主的本意,也使得人們對性解放一詞有了負面的認知。在此社會氛圍下,對同志性解放的追求,從原本的「破除對同志的錯誤認知、追求同志的民主平等,以及同志的身體自主權不被他人干涉(註二)」被誤解成「追求同性之間的性慾滿足與快感」,因而招致許多反彈聲浪,似乎也不那麼令人意外。

在婚姻平權的討論上,反同方的立場常是「同性婚姻是『同性性慾的滿足』,等於變相鼓勵濫交、多P、人獸交等『多元的且(他們認為)悖德的性慾滿足模式』,故反對這種『性解放』」;而挺同方為了回應反同方的疑慮,則出現「婚姻平權『不等於性解放』,同性別的結婚仍是雙方守貞、純潔、愛情的結合,而不是亂性」的論述,將婚姻平權與性解放做切割。

但婚姻平權的確符合性解放的論述。在現行一夫一妻的異性戀婚姻制度下,同志族群被迫隱藏自己的性傾向,不能與自己的伴侶進入婚姻關係,或是被逼迫進入一段痛苦的婚姻生活。性解放在此議題上的論述應是,從知識上破除「同志不能進入婚姻」的想法,在政治上提倡同志與異性戀者一同享有平等的結婚權利,以及在自由上讓同志也能夠和異性戀一樣自主選擇是否進入婚姻關係。

婚姻制度從一夫多妻變為一夫一妻,降低女性成為純粹生產工具的可能性,即是女性在婚姻裡的性解放;將民法親屬、繼承編上原本男女不平等的條文改為形式上中性法律用語,破除男女不平等的觀念、提倡男女權利義務關係應平等、男女應有相同的自由,也是女性的性解放(註三)。同理,婚姻平權當然也是性解放,目的為求解開社會長期以來對於同志成家的種種限制與壓迫。

我們應該一致對外,相忍為運動?

圖片說明/代表跨性別的旗幟。(取自CC創用)

「婚姻平權小蜜蜂」是支持婚姻平權的民眾自主發起的活動,但其中不少人對於性別議題理解未深,或是認為此時最燃眉之急的是通過法案,其他議題皆需退到第二順位,因此在宣傳大眾支持婚姻平權時,經常出現宣稱婚姻平權與跨性別、愛滋、多P無關等切割其他性解放議題的言論。

在婚姻平權小蜜蜂運動中,經常可見如「婚姻平權通過才不會出現男扮女裝的變態出現在女廁」等言論汙名化跨性別族群,或是「異性戀得愛滋病的機率不比同性戀低,你亂搞你也會得」等說法將愛滋病當成一種可以攻擊他人的武器的,而沒有注意到自己無形之中已將這些族群推向更不利的角落。為了某些人口中的「相忍為運動」,許多人無意中也站到了性別友善的對立面,所作所為與他們心中所鄙視的反同團體們無異,卻毫不自知。

為何我們要切割群體?就像我們要問反同方「為何你們要切割掉那些和你們不同的人」一樣,我們同樣必須質問在同運中污名化其他少數群體的人。我們都知道:「我們不應該切割群體。」同志運動的初衷,不就是要告訴社會大眾「請看見同志的存在,我們跟你們一樣是一般人,可以一起生活在這個社會」嗎?為何此時此刻,我們卻拒絕擁抱其他不一樣的人?在人們提出不友善的質疑時,我們更應該以友善的態度喚起他人的同理心,擁抱那些被社會不友善言論刺得傷痕累累的人。同運的本質,應該是敞開心胸、不戴有色眼鏡地,擁抱任何和自己不一樣的人。

婚姻的價值:是愛情的結合?抑或是一樁交易?

圖片說明/婚姻被許多人視為浪漫的結合,而戴上結婚戒指之後是否就等於進入幸福生活呢?(取自CC創用)

當挺同方喊出「愛最大」、「不該阻止兩個相愛的人結婚」等作為號召,似乎又落入將婚姻神聖化的框架。「愛」作為運動中情感上的號召,的確具有相當程度的感染力,但我們能否進一步看到婚姻制度背後更複雜的權力結構關係--這個運動的本身是否更加強了「婚姻特權」?而社會能不能以開放的心態,接受有人選擇「不進入婚姻」?

婚姻,美其名是「愛情的結合」,某種程度上婚姻制度卻也是父權體制的產物。在科學尚未如此發達時,只有母親可以藉由生產事實確認自己的子女,因而發展出提倡守貞義務的婚姻制度,藉此確保父方血脈傳承,以婚姻制度包裝,合理化的取得生產工具(女性)。法律上也曾有許多重男輕女的規定,說明婚姻作為父權幫兇的內涵。而在1990年代修改民法,以中性法律用語使男女形式上平等後,現行法以制度性保障為名,在法律上給予異性戀種種「婚姻特權」:生育給付、住宅補助、結婚補助、陪產假、喪假、遺屬撫恤金、保險受益權、稅法上之減免、醫療手術同意書、器官捐贈……等等,民法上的婚姻不只創造了種種權利義務關係,社會福利也透過婚姻關係而得以實施。現行法藉由獎勵已婚者、使單身以及非婚姻的親密關係處於劣勢,來制度性地使人們「選擇」走向婚姻。

今日挺同方欲將此婚姻特權的大門也向非異性戀者敞開,使非異性戀者也能自由選擇婚姻(一如異性戀者可以自行選擇結婚與離婚),欲打破現行只有一男一女的結合才能享受婚姻特權的現狀。可同時我們也應重新思考婚姻的本質是什麼,婚姻,是愛的結合,是利益交換,還是生活上的策略?同性進入婚姻體制,或許可以打破傳統上將「婚姻」與「生產」綁在一起,以控制女人作為生產工具的觀念。而我們也不能忽略的是,國家藉由獎勵婚姻、給予已婚者種種的好處,對於單身,或不想走入婚姻而擁有親密關係的群體,無疑是相當不公平的。(註四)

「婚姻平權」的價值,在於任何性別、擁有任何性傾向者都可以選擇進入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相對不婚者享有「婚姻特權」。然而這個運動不該對任何性少數群體做切割,更不是和性解放脫鉤。另外,婚姻平權真的是「平權」嗎?對於單身、不想踏入婚姻的人而言,能不能擁有不要被當「魯蛇」、「人生失敗者」並蒙受法律上相對不利的可能?而推動婚姻平權的過程,各種過度強調婚姻美好的意見,是否也刪減了婚姻以外親密關係型態的選項,剝奪了其他人「幸福的可能」?

註一:婚姻平權小蜜蜂,是由支持婚姻平權的網友自主發起的活動,為突破自身的同溫層,減少因無知而導致的歧視,而在全台各地都有小蜜蜂向路人介紹此次法案,以及闢謠。

註二:著名的英國電腦科學與人工智慧之父艾倫.圖靈(Allen Turing,1912-1954)因同性戀傾向而被英國政府強制治療,未能享有其身體自主權,許多人認為他是死於自殺。直到2009年才獲得英國政府公開道歉,以及後續到2015年都還有為同性戀平反的行動。今年(2017年)1月31日英國更通過了《圖靈法案》(The Turing Law)為同性戀平反。

註三:在1990年代以前,民法上男女不平等的現象明顯:子女必須從父姓、父親優先行使親權、妻必須從夫居、為確保父系血統明確性而禁止女人在離婚後六個月內再婚、禁止「相姦者」結婚、夫方有夫妻財產之所有與管理收益權等等。1990年代以降,不平等的民法條文已被不分性別的中性用語取代,例如夫妻住所協議定之,夫妻財產各自所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子女姓氏可夫妻協議定之。惟形式上平等後,父權體制的運作以更幽微的方式存在,例如子女姓氏從強迫從父姓變成約定從父姓(內政部統計2015年新生兒仍高達95%從父姓),是否從強迫女性同意變成女性自願同意子女從父姓?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追求法律上形式平等的窘境即顯現: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仍有所差異,而今日台灣社會真的實現了實質平等了嗎?

註四:親密關係的結局只能有「婚姻」一種選擇嗎?我們能不能看到成立其他種親密關係的可能性,例如伴侶制度,或是不結婚但共同撫育子女,或是幾個好朋友一起組成互相照顧的家庭?人的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性別氣質、性關係都不一定可以二分了,人與人之間的「愛的結合」只有結婚與不結婚兩種選項嗎?甚至,現階段來說,對不能踏入婚姻制度的同性伴侶而言是沒有選項的。

參考資料:

【聯合】年幼飽受霸凌,如今是婚姻平權小蜜蜂發起人:

http://udn.com/news/story/3/2162320

有壓迫才有解放,同性婚姻就是一種性解放: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073/2141676

維基百科性解放: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80%A7%E9%9D%A9%E5%91%BD

性解放思想史的初步札記:

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theory/t5-1.htm

維基百科艾倫.圖靈: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9%BE%E4%BC%A6%C2%B7%E5%9B%BE%E7%81%B5#.E8.BF.AB.E5.AE.B3.E5.92.8C.E9.80.9D.E4.B8.96

《圖靈法案》為同志平反 英6.5萬歷史「罪人」獲赦免: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1493

【苦勞網】不結婚也被保障,才是真平權: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7122

【社會議題系列】:滿滿的,大平權 / 婚姻平權與Nussbau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dnUCfSTZ1c

<還是不平等:婦運修法改造父權家庭的困境與未竟之業>,陳昭如

<婚姻作為法律上異性戀父權與特權>,陳昭如(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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