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周嘉恩、陳冠智、陳珮芸、潘冠樺 編輯/謝定宇
「 律師在做什麼? 」當我們面對這個問題時,腦袋裡會產生什麼樣的想像呢?
有的人可能會說,律師為人民仗義執言,是法律和正義的守護者;有的人可能會說,律師替罪犯辯護,縱曲枉直、天理何在;有的人可能會說,法庭上的律師總是滔滔不絕、口若懸河,令人景仰;有的人可能會說,律師很會背,腦袋裝滿憲法、民法、刑法、商事法……;有的人可能會說,律師高傲尊貴,他在講什麼根本「聽攏無」;有的人可能會說,當律師很好賺,包你住豪宅開名車……。
一百種人可能就有一百種對律師的想像,但我們可以確實了解律師究竟在做什麼嗎?為此,我們這次訪問了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的柯萱如律師,作為本次報導的受訪者。
柯萱如律師畢業於台大法研所刑法組,過去主要從事商事與刑事案件的訴訟,而近期則轉往家事案件的處理,有許多不同案件領域的經驗。本次專訪我們將討論律師的養成,以及柯律師在家事案件的相關經歷,並探討犯罪報導對於社會大眾的影響,進一步思考律師所該扮演的角色。以下是我們的所整理的專訪:
律師的養成與實務:經驗比背法條更重要
「律師的養成與實務的差距其實還滿大的」柯律師說道。在法律系學習的過程中,往往偏重於法條的理解與解釋,像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等;但進入法律實際的運作程序中,有許多層面需要考量,這些都與學校裡明確的實例考題,有著非常大的不同。
要成為一位律師,除了考取律師執照外,還必須經過半年的實習。在實務上,律師需要有高洞察力、判斷力及理解力,去蒐集相關事證,並對案件有全面的了解,這些能力都需要經過訓練及培養。
像柯律師就表示,她大學及研究所學了八年,其實也不確定書狀該怎麼寫,而是在律師實習過後才學會的。除了對訴訟流程的熟悉,如何與當事人會談,建立信任關係,並剖析案件錯綜複雜的情境,這也需要同理心與經驗的累積。
此外,律師一般常有著口才很好,「很會辯」的形象。但實際上,一堂課往往都是幾百名學生,有些人或許到畢業前,都沒能說過一句話。所以,不少律師在實習的過程中受到很大的衝擊,有些人可能很會撰寫書狀,但卻表達不流利,甚至會在法庭上怯場。柯律師認為,律師養成存在著不小的學用落差,做為一位律師,許多能力都是需要透過實際的經驗累積去摸索、碰撞出來的。
律師的日常:專業化分工的趨勢
在結束實習,取得執業資格後,大部分的律師會選擇去律師事務所,或擔任公司的法律顧問,考取司法公職人員等。許多人將律師分為訴訟與非訟律師,訴訟律師主要處理訴訟案件相關事宜,部分非訟律師則負責商事領域事務,例如協助企業併購談判、草擬合約與契約、公司設立的法規諮詢,或是針對特定商業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至於每間律師事務所的規模也都不大相同,從一個人到近百人都有。在分工方面,小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必須一手包辦,包含與當事人面談、法律意見研究,一直到草擬訴訟書、寫書狀等;大型事務所則有比較明顯的分工,可能一個案件中,有些律師負責研究法律意見、草擬書狀,有些律師則負責會談與出庭。隨著每間事務所的性質與規模,律師的工作內容及處理的事務也都不同。
法律案件依類型有許多不同的區分 [ 註1 ] ,每間律師事務所的性質也不大相同。多數事務所因沿襲早期律師較少的緣故,不同類型的案件都會承辦。由於中小型的律師事務所佔了大多數,「新手菜鳥律師一開始出來就挑案子,很有可能也就沒案子能接了。」柯律師笑著說。
雖現狀如此,但不同類型的案件,需要處理的方式差異頗大,若來者不拒,面對到比較沒經驗的類型時,可能就會使當事人的權益受到影響。柯律師表示,目前在台北較多負責特定類型的事務所出現,有經驗的律師能依不同案件的情況,採取適當的策略,律師及事務所的專業化分工是很重要的。
而柯律師也提到,在家事領域中雖不明顯,不少人會認為女姓律師較柔弱,在法庭上不夠有氣勢、沒辦法為當事人捍衛權益。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律師就要像謝震武、呂秋遠所展現出來的樣貌,而此一想法則充分顯現了,社會上仍普遍受性別刻板印象的影響。然而,實際上無論性別,律師都擁有值得信賴的專業,這方面則建構於與當事人多溝通,建立雙方的信任關係。
[ 註1 ] 法律案件大致可分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家事事件、少年案件、經紀合約、性平案件、財務金融、稅務財會事件、公寓大廈管理、都市更新、國家賠償、建築營繕、政府採購及工程爭議事件、環保案件、重大災害集體訴訟、不動產糾紛、土地開發、消費爭議、涉外案件、促參案件、行政法事件、公平交易、教育法律事務等
家事案件之經歷:「贏了官司輸了人生,是贏抑或是輸?」
柯律師認為,在案件中去梳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相較於協助大公司少賠一千萬,她感到更有興趣,同時也是自己想竭盡全力去做的事。家事案件常需要跨領域的合作,像是心理諮商師、社工師的輔導,或是藝術治療等相關專業的協助。而柯律師過去也有選擇心理諮商相關的課程,她認為這使她更能從當事人的角度去思考,給予當事人適當的建議。「在家事案件上,我可以做得比法律更多。」
家事案件包含的範圍十分廣泛,如離婚及通姦訴訟、子女監護權爭奪、家暴性侵案等等。柯律師認為,家事案件與其他案件的不同點在於,法律訴訟的輸贏不完全是過程中的焦點,而是訴訟之外,人與人之間該如何相處,破碎的關係該如何處置及修復。比如說離婚案件中,這不僅僅是夫妻之間情感的糾葛,小孩子的扶養也充滿衝突。
離婚是相對簡單的,但小孩子在爸媽的戰爭中,是否會受到傷害?會不會因為訴訟,而感到疏離或是被拋棄感?又如果爸爸外遇,但小孩子對爸爸較為親近,這樣扶養權該如何定奪?比起判決的輸贏,小孩子更需要在一個安穩的家庭裡生活,而非純粹以是誰造成婚姻關係的破裂決定孩子的監護權歸屬。
柯律師認為,在家事案件中,「人」的問題往往是案件的核心。當事人與律師面談時,常常夾帶許多情緒,令不少律師覺得十分棘手,難以處理。律師常需具備心理輔導等相關的概念及知識,安撫當事人的情緒,適時給予協助,同時提供法律策略運用上的建議。
其實,很多律師都很怕處理家事案件,因為當事人會哭、會抱怨、會有許多複雜的反應,而這些都與其他案件有很大的不同。等「那個人怎麼樣怎麼樣……」說完,可能兩個小時已過去。在處理家事案件時,律師關注的不僅僅是訴訟的輸贏,還有當事人所面臨的困境,以及他的感受應該如何被適當地處理。
若判決結果是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那撕破臉的兩人該如何繼續一起生活?家庭的經營該如何持續?又對許多特定年紀的女性而言,家庭在過去的日子裡早已是她的全部,當她離開家庭,該如何面對完全不同的生活環境?律師提到,過去就有不少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因面對訴訟而陷入恐慌,對未來感到無助;甚至也有受暴者因無法獨立生活,仍委屈於原本的家庭中。
失去家庭的人,是不是一個失敗者?脫離家庭後又應如何面對人生的劇變?繼續待在一起有未來嗎?在判決之外,彼此該如何相處,這才是更大的問題。這時律師的角色,不僅僅是為訴訟而締約的承約人,也是個心理諮商師,努力理解當事人的感受,幫助他們看到更光明的路;更同時是個提供資訊、管道,盡到告知義務,並輔助當事人面對人生的重要角色。
相較於訴訟策略較於著重攻擊的商事及刑事案件,家事案件需要更為細緻的情感處理。柯律師說,她不會要求當事人一定要提起訴訟,反而是鼓勵當事人思考怎麼樣的選擇對未來最好。否則,贏了官司輸了人生,這樣是贏還是輸?其實仔細去想,離婚或許也不代表就失去什麼,兩人也不一定不能成為朋友,只是關係重新開始、重新建立,彼此重新思考究竟什麼才是自己想要的。
國家公權力行使的界線:死刑存廢的更多深思
一直以來,死刑的存廢無疑是社會上正反雙方激烈爭辯的議題,「究竟國家有沒有權力與正當性殺死一個人,我覺得這非常值得深刻討論。」當談論到死刑議題時,柯萱如律師這麼說。
在許多英雄電影、卡通漫畫乃至傳統文化故事中,罪大惡極惡魔的對立面一定會存在一個偉大的英雄,在故事最終做出縝密且正確的制裁。然而,在現實法律世界中,制裁者是法官。即使法官受過完整嚴謹的訓練,他們終究也仍只是平凡人並非疏而不漏。柯律師指出,社會大眾往往沒有意識到法官也可能有思慮不周的時候,且部分人抱持著「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態度,更時常受到外界過多情緒及各方評論的干擾,難以去同情理解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家屬的立場。
司法制度的可信價值在於維護人民的權利,賦予人民平等的機會,同時輔以完善的制度。而刑事訴訟法中的層層機制,便是為了使誤判的機會降到最低,但大眾面對重大刑事案件發生之時,常常處於情緒激憤的狀態,一味地認為,只有以死刑迅速處決犯人才能實現正義,而難以進行冷靜對話。同時,這也產生了許多對於司法偏頗的認知。
近幾次發生的隨機殺人案,使民眾對於死刑抱持的態度愈趨兩極化,佐以部分主流媒體一貫的煽動式及過於赤裸的報導,人們不能冷靜地去思考,關於死刑的存廢是否存在更多可能。更甚者還認為,民意的力量能夠凌駕於司法體系之上,主導審判的結果。
「難道大家期待法官跟著民意來判決而失去獨立性嗎?」柯律師指出,法律的制定及司法的執行之所以受到人民的重視及尊敬,並進一步願意遵守及被約束,都是源自於其公平及公正性。自古便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說,便可見法律之崇高性來自於無論罪犯為何人,又或外在的輿論風向怎樣,司法審判都應是超然獨立,不受動搖的。「亂世用重典」的想法,或許深植於這社會許多人的心中,但重度的刑罰是否能有效嚇阻犯罪的發生,仍有許多值得討論及思考的空間。
媒體與犯罪報導:解析新聞事實的呈現形式及其可能
柯律師在研究所時,曾研究過媒體報導刑案方式對於民眾審視法案判決所造成的影響。近年來國內媒體的犯罪報導,因受到市場激烈地競爭所影響,新聞變得十分強調感官刺激與娛樂性,且其敘事常帶有故事劇情框架,並強調二元對立的善惡衝突、著重集體情感的召喚。
而犯罪報導中所蘊含的犯罪與刑罰觀點,也充滿著挑激、快速歸因於特定議題引導的現象,建立於社會大眾的憤慨情緒之上,透過嚴刑峻罰懲罰犯罪人並嚇阻犯罪。在此犯罪報導的新聞框架之下,社會大眾不自覺地受媒體引導,也就容易形成片面而特定的刑罰觀點,而難以維持冷靜而不過度激昂的情緒色彩。
但當仔細閱讀部分被媒體冠上「恐龍法官」的案件判決書及卷證後,或許會發現,判決實是依據法律所做出的公正裁判,且遵循訴訟法中原理原則所產生的結果,並非如同大眾所想充滿疑點漏洞。其中的因素可能是證據不足或檢察官起訴時錯用法條。比如說,部分的襲胸案件實際上應引用性騷擾防治法予以起訴,如檢察官以強制猥褻罪起訴,便會導致案件的構成要件不符,法官便無法以此判定有罪,故作出無罪的判決。但新聞報導卻以法官輕判的角度切入,將焦點放在「襲胸案無罪」的判決結果。其實,一個判決背後有各式各樣的思考邏輯及脈絡,若媒體沒有傳遞正確的資訊,就會導致民眾對法官個人及整個司法體系形成偏差的了解。
或許會有人說,法官的判決可能也必須參酌民意,合乎民情。不過柯律師卻反問,難道大家認為,法官的判決可以因民意而偏離原有的法律規定,脫離訴訟法上的原理原則嗎?
當涉及刑事責任的判定時,往往涉及對於人身自由處遇的限制與剝奪,因此在事實、證據與要件構成認定上,都需要更為小心謹慎。但法官在判決時,往往容易承受不合理的輿論壓力,被指責輕判,甚至還被肉搜。
事實上,柯律師補充,目前酒駕已經歷三次修法,台灣可能有全世界上現行最嚴格的酒駕刑責;而性侵害的罪刑也因白玫瑰等多次社會案件,愈趨嚴厲。這樣的修法情形多少反映了,新聞的報導方向對於社會大眾「治亂世,用重典」觀念想像的影響,進而採取支持嚴刑峻法的政策。然而實際的犯罪率及犯罪情節,並非如人們所預測,隨之減少、減輕,此政策的效果及其副作用實值得我們仔細檢視,同時深切思考這是否真是當代能帶領國家趨於安定的方法。
目前社會大眾對於犯罪情節的想像,以及司法體系有諸多誤解,是否意謂著媒體可能有需調整或改變之處?柯律師認為要改變現在的情況,媒體自律、司法體制的檢討,以及社會大眾的法治教育都是非常重要的。
以媒體自律方面為例,媒體報導對於「具新聞價值之事實」具有決斷權,能決定事件以何種報導方式在眾人面前呈現,因此當報導角度、手法,以及頻率有失當的情況,犯罪報導不但無法反映出真正的客觀案件真實,還可能成為有心人士進行意識形態操作的工具。
如社會大眾受新聞誤導而產生某一偏頗之立場,可能就會造成「媒體殺人」的情況發生 。而犯罪報導之中,過於鉅細靡遺的描述犯案過程、手法及各種細節,亦有可能導致有心人模仿犯罪的範本,或造成社會大眾之不當認知或無助恐慌感,對於社會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
柯律師亦補充,台灣媒體八卦式新聞取材方式,以及片段、瑣碎的不完全事實呈現,皆使閱聽人無法獲取充足而全面的資訊。社會大眾對於犯罪行為所發生的情境、犯罪案件的真實,與犯罪發生的成因,便很難有有深刻正確的理解,也無法完整認識刑罰及罪刑背後所涵括的法治概念。
在此情況下,社會大眾無法認識到社會犯罪預防的重要性與日常生活的風險,也難以對於政府所採取的犯罪預防政策進行監督與檢討。如此一來,媒體報導所帶來的,僅是閱聽大眾於對於犯罪事件粗淺的認識下,不斷積累的恐慌與無助感受,同時也讓犯罪報導失去了原本所應具備的,監督政府政策、社會安全網之建置與大眾法治教育意義的功能。
想必不少人都對於犯罪報導所呈現的事實有所疑義,但媒體有無可能以更好的方式報導新聞呢?以荷蘭媒體的處理方式為例,荷蘭媒體在類似情況時,不但對於雙方當事人的隱私十分尊重,不會刊登個資;而在血腥畫面及法庭對質的過程上,部分也會選擇以水彩畫或藝術創作的方式來描繪。如此一來,大眾情緒便不會一時翻炸開來,不但保有冷靜思考的空間,也減緩社會的恐懼與不安。這樣國外媒體的報導方式是值得我們去參考及思量的。
關於司法體制的檢討,柯律師認為,社會缺乏與司法體系對話的機會。以美國法院為例,在重大議題的判決上,若和輿論有異,法官和大眾公開對話的空間比台灣多了許多。故不像台灣一般,司法體系與大眾有強烈隔閡感。法定審判過程的不公開,法官亦可能因深怕引起民怨等許多外在因素而選擇不公開說明,因此選擇保持沈默,更進一步造成司法體系的封閉。
另一方面,媒體識讀教育,以及司法教育的推動也十分重要。民眾應該有充足管道了解法律的知識,如制定、審判過程與法律原則等,並同時知曉自己的權利及義務。這方面的教育應從中學就開始,給予學生適當的討論與思辯訓練,而不是停留在「不可以殺人、不可以酒駕」等了解不全面的淺層認識。
司法體系面臨的困境:談司法改革的展望和可能
台灣的司法體系時常面臨質疑,與社會大眾間有無法跨越的鴻溝,無論是法律知識、法條理解上,存有基礎知識的門檻,抑或是在案件實際審判過程中,現行的制度只允許人民從旁觀審 [ 註2 ] 而非英美的陪審制度 [ 註3 ] 、或日本所實施的「裁判員」參審團制度 [ 註4 ] ,人民無法實際參與判決。
「很多專業知識應該要適度引進大眾的經驗,才能有更多元的角度,避免很多法官太武斷或是過於主觀,做出一些錯誤的決定。」柯律師針對現行司法改革議題做出了以上註解。現行體制所面臨最大的問題,無非是人民對於判決結果充滿不信任,進一步使得運行的制度備受挑戰,岌岌可危。
然而,現存的許多問題亦非單純只要引進國外審判制度便能解決。近年來,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便積極推動「模擬法庭」,採用陪審制,讓參與者能實際投票參與判決。柯律師指出,在活動模擬的過程中,即便無額外接受法律教育,大眾並非如部分人所想像,是不理性且不明事理的。
[註2]觀審制度: 台灣現行觀審制度強調人民參與,但審判中人民「僅能表意不能表决」,讓人民實質參與司法一定會牽涉制度改革,調整人民在審判過程的位置,但《刑事訴訟法》尚未完整修訂完成,導致人民在法庭判決中的角色仍無法如陪審制或參審制一般實際參與判決。
[註3]陪審制度: 英美法制國家中,一般民眾只要符合一定資格,皆得參與審判,且此項參與,並非人民的權利而是義務,除非有法律所允許的事由外,受徵召者,並無拒絕的權利。
[註4]裁判員制度:由日本自2009年5月21日起開始施行,雖非純粹的參審制,但由一定數量的人民(如6名)與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一起決定犯罪事實的有無、如何適用法律、量定刑罰。
當事人利益的守護者: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角色
談到了前陣子鄭性澤司法爭議案件的最新進展 [ 註5 ] ,柯律師認為,多件被質疑為冤案的重大刑事,其中最大的癥結點,便是法官的心態及採取的立場。重新檢視這些判決的相關卷證,常有證據嚴重不足的情況,若僅憑藉相關可能有刑求的自白去判斷,便可能導致錯誤的判決。此時,辯護律師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律師要堅守當事人的權益,做一個糾錯者的角色。」
柯律師指出。許多重大刑案的犯罪嫌疑人,常面臨無人為其辯護的窘境。然而,被大眾視為「壞人」的這些人,卻往往是權利最需要被維護的一群人。身為律師,竭盡所能維護當事人權益,是其唯一且最重要的任務,絕非歪曲事實、欺瞞詐騙,儘管嫌疑人是如此罪大惡極,他都需要且應有律師為其辯護,使他能在審判的過程中被平等公正地對待。
[註5]案情提要:2002年1月5日,鄭性澤與友人在台中豐原的十三姨KTV包廂內飲酒,因友人開槍滋事,警方到現場查緝攻堅,現場爆發槍戰。蘇姓員警不幸殉職,友人羅武雄身中三槍亦身亡。鄭性澤被控殺警,於2006年遭判決死刑定讞。而在羈押十四年,鄭性澤於今年五月三日獲釋,全案進入再審。
小結:律師要很有正義感嗎?
「其實我不是很認同『正義感』這件事,」柯律師說道,「究竟什麼是正義呢?你認定的正義跟我覺得的有所出入,那誰的定義才是正確的呢?很多時候,我們會發現,『正義感』也可能是許多的偏見、刻板印象或是無知的結果所疊加而成。
大家在講正義感的時候,常常已經下評價了,對於對跟錯已有定論,但社會上事件很多時候本來就不是非黑即白的。」對於一件事情的判斷,往往牽涉到你願意多深地去看一件事情,一個人,或是一段關係。
正義感就好像站得高高的,對身旁的事情指指點點;但作為一個司法工作者,很多時候必須去除這種「自以為是的正義感」。柯律師認為,律師需要蹲下身來,去傾聽、去理解、去看見事情的原貌。一旦以過度強烈的道德色彩去下判斷,恐怕就很難再去理解對方、以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這樣是非常危險的。社會上許許多多的事,都不是極端的黑與白,沒有絕對的英雄與絕對的惡魔。
在正義感之外,律師真正重要的,或許是組織、溝通及質疑的能力。如何能從雜亂無章的卷證中,梳理脈絡,還原案件的原貌;如何在當事人的面談之中,發現案件背後的故事;如何在不疑處有疑,勇敢挑戰法官權威,去衝撞制度?柯律師認為,這些都是做為一位律師,可以去思考的。